被告人当庭认罪且有一定悔罪表现,法院可予以从轻处罚
【案 由】假冒注册商标罪。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1986年2 月5日生,居住地: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苑xx房。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7月16日被羁押,当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开始,被告人郑某某租用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苑xx房,雇佣他人,专门从事制造、销售假冒苹果手机活动。被告人郑某某系负责人,从市场上收购假冒手机外壳等配件以及手机主板(安卓系统),然后委托他人加工组装成假冒苹果手机,随后销售牟利。
2015年7月16日,民警在深圳市福田区xx路xx苑xx房当场抓获被告人郑某某及其雇佣的工人,并查获已制作好准备销售的全新假冒苹果手机310部,用于制假的手机主板12个、假冒苹果手机电池20个、假冒苹果手机后盖25个、假冒苹果手机屏幕10个、账本1册以及制假配件、工具一批。经鉴定,上述查获的被告人郑某某制作的310部假冒苹果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1505654元。
被告人郑某某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假冒注册商标事实基本无异议,但辩称:
1、鉴定价格过高,假冒苹果5S手机的实际销售价格是290-300元/部、假冒苹果6手机的实际销售价格是330-380元/部;
2、其发货本记录的是从他人处购买的假冒苹果手机的销售记录,其本人假冒的苹果手机一部都没有销售出去,后又称其本人假冒的苹果手机有20-30部进行销售,但因有问题而被退回,未在发货本上记录;
3、其家庭情况困难,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郑某某的辩护律师辩称:
1、本案已有证据足以查明涉案金额不足25万元,属于"情节严重",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本案所查获的假冒苹果手机均安装安卓系统,根本无法对消费者构成欺骗或者混淆;
3、被告人至2015年6月开始从事有关手机组装和销售工作,犯罪时间较短,且查获手机未流入市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大;
4、被告人家庭情况特殊,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
【争议焦点】
被告人是否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处理结果】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缴获的假冒注册商标之产品依法予以没收、销毁;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并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评析】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雇佣他人,专门从事制造、销售假冒苹果手机,且销售金额达15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达到特别严重的程度,其量刑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庭审中,被告人承认其指控,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故法院的判决符合法律规定。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本案例根据国晖律师事务所(2015)YHXS0435档案编写】